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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内选举制度,是党的组织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健全党内民主的一项根本制度,是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党内选举制度的具体内容,由《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3、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4、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一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5、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
6、党的基层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能进行选举。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1)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或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7、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职数设置的基本原则:
(1)党员人数较少的党支部(如党员不足七名的党支部),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一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一人。
(2)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三至五人,最多不超过七人,设书记一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一人。
(3)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五至七人,最多不超过九人,设书记一人,必要时可设副书记一人。
(4)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五至九人,最多不超过十一人,设书记一人,必要时可设副书记一至二人。
(5)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
8、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选举要求:
(1)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和领导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 0%;
(2)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3)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选出的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4)委员会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在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上级党组织指派的书记、副书记不必再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自然成为委员会的委员,不需再履行增补委员的手续。
9、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
(1)确定下届委员会组成原则。
(2)组织所属的党组织或全体党员酝酿推荐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3)考察或酝酿候选人人选,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4)将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提交党员大会酝酿讨论,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
10、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主要程序:
(1)在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之前(一般提前一至两个月)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包括是否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确定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指导思想、主要议程;下届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名额及提名和选举办法等。会后,党的委员会应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
(2)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即可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召开党员大会的筹备事项,包括对党员进行召开党员大会的目的、意义和党的民主集中制。党员权利与义务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酝酿、推荐下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起草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党费收缴情况的报告等文件。根据党的委员会会议精神,按照有关规定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开展召开党员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在筹备过程中,党的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检查督促,注意协调好各方面工作,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并注意经常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情况。
(3)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下届委员会委员(纪委委员)、 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候选人预备人选应在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研究确定,在这次会上还可以审议通过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党费收缴情况的报告等文件。
(4)上级党组织对下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批复后,党的委员会即可召开支部负责人或党小组长会议。介绍党员大会准备工作情况,确定党员大会日程、召开时间和地点;向党员提出有关要求;确定召开大会的其他有关事项。
(5)召开全体党员大会。会议议程是:宣布党员大会开会;唱(奏)国歌;党的委员会负责同志作工作报告;作党费收缴情况的报告;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作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6)以党支部或党小组为讨论单位,审议党的委员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党费收缴情况报告);酝酿候选人建议名单;讨论大会选举办法(草案);推选监票人、计票人。
(7)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党的委员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党费收缴情况报告)的讨论情况汇报,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听取大会选举办法(草案)、下届党的委员会候选人建议名单的讨论情况汇报,确定候选人名单;审议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8)召开全体党员大会进行选举,一般有以下程序:清点到会党员人数。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和实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到会的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符合规定人数后,即可进行选举;通过选举办法;推选(通过)监票人,宣布计票人;宣布下届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大会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注意事项;选举人填写选票,并按指定顺序投票;监。计票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计票结束后,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被选举人得票情况。进行预选的,由监票人向大会主持人报告;进行正式选举的,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并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当选人名单。党员大会的选举,由党的委员会主持。党的委员会通常应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具体主持会议的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支部书记主持。
(9)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召开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会后,将选举结果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
(10)召开党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党的委员会的有关决议;经批准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要通过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结果的报告;新当选的党的委员会书记讲话。新选出的党的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于书记、副书记尚未产生,根据规定,由上届党的委员会委托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选举结束后,通过有关决议或新当选的书记讲话时,会议由新当选的党的委员会书记或副书记主持。
(11)党的委员会向上级党组织报送关于召开党员大会的情况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结果的报告。党的基层委员会一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须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
(l2)做好落选人的思想工作。做好党员大会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文件、资料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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